馆陶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10-18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,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,促进全县经济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、市优惠政策,结合馆陶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商、外资是指馆陶县以外的所有客商和资金。
第三条 外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,在规划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,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的,按2万元/亩的价格提供土地10亩,每增加投资100万元,增加1亩土地。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,实行“零地价”。
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非生产性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,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的,按3万元/亩的价格提供土地10亩,每增加投资100万元,增加1亩土地。投资市场建设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,按3万元/亩的价格提供。其它项目用地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,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给予最大优惠。
第五条 对在馆陶从事生产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,从投产之日起,十年内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返还企业,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。
第六条对在馆陶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,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县财政留成部分,十年内由县财政按下述比例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:实际缴纳额在50万元以下的按50%;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70%;100万元以上部分按80%。
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政策。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及投产3年内所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,全部免收;3年后实行限额收费,即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,均按低限征收;没有幅度的减半征收。
第八条 引进无偿资金者(政策性除外),按引资额的5~20%予以奖励,即到即奖。
第九条对引荐生产加工企业成功者实行奖励。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(含100万元)以上,视项目规模大小和科技含量高低,按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引荐人6~10‰的奖励。其中100万元(含100万元,下同)~300万元(不含300万元,下同)、300万元~500万元、500万元~1000万元、1000万元~5000万元、5000万元以上分别是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‰、7‰、8‰、9‰、10‰给予奖励。
第十条凡投资额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,实行一事一议,特事特办政策。
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馆陶县人民政府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