鸡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10-18
土地使用
第一条客商在本县境内投资工业项目,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,企业除支付土地报批费和占用群众土地补偿费用外,其它费用全部免交。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,企业除支付土地报批费外,其它费用全部免交。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
上的,可采取一事一议、一企一策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项目用地按固定资产投资每50万元1亩标准优惠供地。对经营性项目可视情况给予适当优惠。以上土地征用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调剂解决。
税费征收
第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连续6年由县财政返还企业上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%。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连续10年由县财政返还企业上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%。
第三条凡客商投资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自建设之日起,连续5年内免交县内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。
供水供电
第四条凡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电力部门按现行电价每度电减收0.05元,水价按现行价格每吨减收0.2元。
配套服务
第五条凡在鸡泽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均明确一名县级领导挂钩联系,全程帮办所有备案、核准或报批手续,直至企业建成投产。
第六条凡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由县政府出面帮助企业协调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流动资金,并享受优惠利率。
第七条凡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,各执法执纪部门未经县优化办审查同意,严禁到客商投资企业进行乱检查、乱罚款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客商投资企业的治安环境管理,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和一切利益不受损害。凡由于人为因素影响客商投资或撤资的,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停职待岗、职务调整、降职使用、责令辞职等处理;违反党纪政纪条规的,给予纪律处分,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八条本优惠政策颁布实施后,以往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有抵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联系人董增房王子英03107522972752367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