邱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4-06-24
邱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
为进一步解放思想,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广开引资渠道,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邱县引荐项目,特制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。
1.对引进首期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(不含购买土地的资金,下同)及以上的工业项目,竣工投产并经有关部门审定,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‰,一次性奖励引荐人,最高不超过300万元。奖金由县财政列支(含税)。
2.对引进首期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荐人,符合条件的按程序优先聘用到有关工作岗位。
3.对引进首期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荐人,根据《干部任用条例》,是一般在职干部的,经组织考核符合条件的享受副科级待遇;是副科级在职干部的,经组织考核符合条件的享受正科级待遇;实绩特别突出的,可视其德才和身份,在相应单位重点使用。
4.对引进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或央企引荐人的奖励可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。
5.奖励兑现:项目竣工投产后三个月内,由县开放办牵头,县财政局、县发改局、县审计局、县监察局、县物价局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组成联合评估小组,核实确认并报经县委、县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。
6.本政策适用于县外客商(包括内资和外资)在邱县新投资建设工业项目(不含原有企业换名、增资、分立等各种变更)的引荐人和在邱县新投资建设工业项目(不含原有企业换名、增资、分立等各种变更)的县内客商本人。
7.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,以本政策为准。
8.本政策由县开放办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