永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10-18
1、凡来我县投资的国内外客商均可享受国家、省、市和本县制定的优惠政策。内商是指国内县外客商,外商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客商;内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内县外客商与县内合资、合作和内商独资企业,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、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。
2、外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企业或利之日起,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。
3、外商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独资或合资企业,其必需的土地,按基本地价征收土地费用;凡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,外商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优惠价格提供土地10亩(只收取征用农民土地费用和向省市交纳的土地费用)。
4、凡外商新投资30万美元或外商投资比例占30%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,免收城建配套费、电力增容费和教育附加费;从投产之日起,三年内免收河道工程维修管理费、水资源费、排污费等地方费。
5、内外商投资整治、开发国有废弃土地,用于农林牧渔业的,经县政府批准,可以划拨方式承包30年以内的使用权。
6、出口创汇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,优先例如计划、优先审批,各种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,能减免的减免。
7、加强对涉外场所的管理,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干扰外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。确需进行检查时,必须经主管县长批准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,在执法过程中,不得随意扣押企业法人代表,冻结、划拨企业账户存款,扣押、保全企业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。
8、切实保障内外商合法权益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内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,切实保障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,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乱集资、乱检查、乱收费、乱摊派、乱罚款、乱拉赞助,一经发现严肃查处。
凡内商投资100万元以上企业、创汇30万美元以上企业及外商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,县政府颁发《重点保护企业》牌匾,由县纪委、县监察局实行挂牌保护。除法律规定和省、市统一部署的检查外,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企业检查。
9、对来我县领办、联办、承包、租赁企业,以及从事技术开发、转让、入股、改造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,按企业新增上缴税金的1—5%奖励本人,有特殊贡献的另予重奖,并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