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10-18
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,使所有县外客商得到最优质、满意的服务,吸引鼓励更多的客商来磁县投资、经营、创业和发展,特明确规定,凡来磁县投资经营的,在享受国家、省、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,还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。
一、土地政策
1、所有外商投资企业,一律按基本地价提供土地。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美上(或相当数额人民币)的生产经营性项目,外商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的,以“零地价”奖励10亩土地,不足部分按基本地价提供土地。
2、凡在我县投资整体开发废地、荒山、荒岭、水库,用于家、林、牧、渔业的,经县政府批准,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承包期30年以内的使用权。
3、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,且需在特殊区域用地的,按照“一事一议、一项一策”的原则给予更多“零地价”土地奖励。
二、收费政策
1、对外商在我县从事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,由物价部门发放“收费明白卡”,实行“一个漏斗”的收费制度,在征收幅度内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企业收费。
2、利用外资项目建设期间,县级一切能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,按上级规定不能免缴的一律按下限征收。
三、服务承诺
1、实行项目封闭管理制。外商在项目建设期间涉及的所有问题,由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。
2、实行项目审批代理制。凡需申报审批的项目,业主提供相关材料和必要费用后,由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(设在县发展计划局)有规定时间办理完结。
3、实行外商企业特别保护制。由县纠风治乱办统一发放保护证,确保外企的正常经营和生命财产安全。
4、实行外企年检“一站化”。外商企业每年只需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一份材料,缴一次费用,由工商部门一次办结。
5、实行外企车辆“一卡通”。由县车辆管理部门发放外商车辆特别通告证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检查。
6、实行损害责任追究制。对予外商的优惠政策,实行公开承诺,凡发生损害磁县经济发展环境的的行为,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,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。
7、凡进入磁县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工业园区的项目,均享受园区特殊政策。
四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五、本规定由县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注:外商的认定指县外、境外的投资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