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10-18
为进一步加快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步伐,扩大对外开放,提高引资效果,鼓励外来投资和民间投资,加快实现“三城一中心”建设目标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若干优惠政策,作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适用范围
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,所有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项目的新上企业,均为本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。
二、具体政策
1、对于产业带动力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,资金运作有困难、投资者有需求的,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可在不超出20%的比例内出资参股,予以扶持。待企业投产正式运营后,股份予以转让或出售。
2、对外资办的工业生产性项目、中外合资合作、外方独资企业,企业所得税实行“免二减三”,即前两年所得税全部免征,后三年每年减征50%,2006年元月一日后注册独立内资企业3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;增值税从县直接留成部分连续2年按50%比例先征后返。
3、属于县外客商投资企业,从开业年度起,3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先征后返。
4、企业土地使用税,从征收之日起,3年内减半征收。
5、对于符合产业政策、科技含量较高的工业类生产项目,政府实行“零地价”,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给予免收。
6、对高新科技项目,经县科技局、财政局确认后,贷款给予3‰月息的贴息扶持。
7、客商来涉投资兴办生产性项目,自开工之日起5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,只收取证照工本费;须向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交纳的各种费用,由县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协调按最低限收取。
三、有关规定
1、上述优惠政策,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,可以采取一企一议、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。
2、上述优惠政策与国家、省、市出台的新政策,有抵触的,应根据实际情况,做出相应调整。
3、本优惠政策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