临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10-17
1、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,且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/亩的工业生产性项目。
2、项目用地扶持政策。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投资强度达到规定的,土地价格按国家规定(目前最低价格5.6万元/亩)履行挂牌出让手续后,颁发土地使用证。待项目投产后,经审核认定达到第一条规定的,由县财政按2.6万元/亩的标准给予扶持。
3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。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留成部分在建设期间免收;投产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征收。
4、项目实行税收奖励政策。项目投产后,第一年内上缴的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企业。
5、项目引进人的奖励政策。对项目引进有功人员,项目投产后,按企业第一年度实缴税金县级留成部分的5%给予一次性奖励。奖金由县财政支付。项目引进人由项目业主确定,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进人。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,奖金由受奖人根据各引进人的贡献大小自行决定分配方案。
6、对属于国内外500强、中国驰名商标、中国名牌、高新技术、税收贡献大、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/亩以上的投资项目,可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。
7、固定资产投资和投资强度核查认定。在项目建成后,按照有关规定,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投资强度进行核查认定,兑现相关奖励政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