复兴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10-17
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,大力引进区外生产要素,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,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及区外人士为我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提高全区整体开放水平,特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奖励对象
凡从本行政区外引荐国内(外)客商到我区直接投资,或引进有偿、无偿资金及有形资产用于我区经济建设的,对发挥引荐作用的经济组织、社会团体和个人均给予奖励。
二、引进内资及外资奖励
1、对于引荐国内客商在我区直接投资的(含嫁接、收购、兼并、参股、重组、租赁区内企业),当年固定资产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.1%予以奖励,最高奖金3万元。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。在我区无直接受益单位的,由区政府按到位资金多少和视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500元--10000元的奖励,资金由区财政支付。
2、对于引荐国外客商在我区直接投资的(含嫁接、收购、兼并、参股、重组、租赁区内企业),按外方投资额的1%予以奖励,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。在我区兴建独资企业,且无直接受益单位的,由区政府按到位资金多少和视今后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2000元--30000元的奖励,奖金由区财政支付。
3、引进项目的,按第1年实得工缴费的1%给予一次性奖励,由加工企业或项目承接单位支付。
三、引进无偿及有偿资金奖励
引进非上级业务部门无偿资金,经确认资金到位后,按实际引资额的10%奖励有功人员。引进上级业务部门无偿资金,视难易程度奖励引荐部门领导班子引资额5%--10%(国家和上级部门安排分配的无偿拨款不予奖励)。引进非上级业务部门有偿资金,经确认资金到位后,根据使用期限长短和利率高低,奖引资额的0.5%--2%;引进上级业务部门有偿资金,奖励引资部门领导班子引资额的0.5%。从其它渠道引进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,参照上述奖励标准执行。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,无受益单位的由区财政支付。
四、奖励认定及兑现
1、引荐客商在我区投资项目的,在资金全部到位并项目开工后3个月内兑现;引荐、争取无偿资金及有偿资金的,在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兑现。
2、奖励由受奖人向区开放办提出申请,经开放办会同财政、审计等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后,报区政府批准执行。项目引荐人在资金到位前须到区开放办备案。
3、引荐人超过一人时,仍按一份额计奖。奖金均按国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。
4、引荐者的奖金,应交纳个人所得税部分,由奖金支付单位代为扣缴。
5、编造虚假证明和材料骗取奖励的,由开放办追回全部奖金,并提请执法执纪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凡与本意见不致或相抵触的,以本意见为准。本意见发布之日起,复发[2000]8号文件同时废止。本意见由开放办负责解释。本文未规定事项,根据具体情况由开放领导小组单独议定。
(此件发至乡党委、政府,各街道党工委、办事处,区直各单位)